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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4  阅读:1156223 次

    九、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1日发布)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 《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29日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各航空运输企业(包括机场、航站和销售代理人,下同)。
        2、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民航局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内航空客、货运价,扰乱航空市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向旅客、货主收取劳务费、手续费或提高收费标准,除应将非法收取费用退还旅客、货主外,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不按航空运输规章制度办事,失职、渎职,造成三等(含三等)以上运输事故,除按规定向旅客或货主赔偿外,按事故等级罚款:……"
        5、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航空公司"修改为"航空公司"。
        6、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旅客、货主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除由责任单位赔礼道歉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在其管辖地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处罚。"
        8、第五条修改为:"被罚款项的出处与用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9、第六条修改为:"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罚款。"
        10、将第七条中的"罚款通知单"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删除第八条,原第九条、第十条改为第八条、第九条。

    十一、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3月9日发布)

        第十三条第三句修改为:"……经整改无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二、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1992年4月29日发布)

        1、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条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改为"处理"。删除第三款。
        2、第十九条中的"吊销荣誉证书"改为"收回荣誉证书"。
        3、删除第二十一条。

    十三、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2年12月11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书的收回和处罚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十四、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22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取消其有关认可声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运营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十五、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1993年6月8日发布)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航空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取消其雇用申请批准,并可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处罚。"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籍飞行人员,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当责令其暂停或者停止飞行,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1993年8月25日发布)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月飞行小时如有超过100小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5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数最高不超过30000元。如在一年之内发现同一个飞行员数个月违反飞行时间规定,则应当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年飞行小时超过规定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10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十七、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发布)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1] [2] [3] [4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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