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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4  阅读:1156224 次

    十八、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1995年8月26日发布)

        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商请发证单位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十九、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年8月26日发布)

        第十条修改为:"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以收留或者收回《施工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8月26日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主体工程建设监理。以上主体工程包括:飞行区工程,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工程,目视助航系统工程。"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备承担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的资质条件,并经民航总局资质认可的单位,方可承担机场主体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缴资质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章,应当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处罚暂行办法(使用和维修部分)》(1989年4月18日发布)。

    二、《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2月11日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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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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