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4 阅读:1156223 次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 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组织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从接受之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参加对违法案件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不得少于两名。监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监察员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 物证、书证;
(二) 视听资料;
(三) 证人证言;
(四) 当事人陈述;
(五) 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六) 鉴定结论和调查结论。
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监察员的询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调查、询问应当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二) 当事人及其他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三) 涉及航空器的,航空器的型号、国籍登记号、所有人、承租人等基本情况;
(四) 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五) 证据情况;
(六) 其他情况。
调查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应当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有在场两名以上监察员签名,并载明时间。调查笔录应当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是原始材料或者凭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误”。有关材料和书证应当由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监察员注明。
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有可能被隐匿、涂改、毁灭的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
先行登记并由监察员保存。监察员难以保存的,可以由当事人保存。当事人隐匿、涂改、毁灭证据或者作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按本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和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一份。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由当事人保存证据的,应当经民航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应当加封民航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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