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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4  阅读:1156215 次

    第八章  处罚监督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对民航行政机关和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撤销。

    第五十六条  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修订、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61日起施行。1997114日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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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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