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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16  阅读:1064243 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用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应创造条件,实现申请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许可,但是许可决定应出具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在实施机关的网站或者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一) 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五)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
    (六)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
    (七)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 申请书文本式样;
    (九) 实施民航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 民航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一)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民航行政许可实施的规章未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民航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行政机关签收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类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应当规范、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航行政许可文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含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与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或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应进行统一的文号编制和用印。

    第二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法定程序停止实施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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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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