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条 民航总局依据本规定审定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担任监察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能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许可、认可工作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通过业务考核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空管部门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业务考核。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业务考核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地区管理局所在地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人可以申请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申请多种类别监察员资格的,应当分别取得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十二条考核和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办理监察员证。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总局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本规定附件八《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考核;
(三)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申请人申请表及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五)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的或者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六)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发放监察员证。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区空管局申请人的监察员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参加法律基础知识学习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参加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填写监察员申请表,申请人经所在职能部门、人事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职能部门将取得本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四)法制职能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地区管理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将地区管理局同意办理的申请人的申请表送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六)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七)民航总局颁发监察员证后,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发放本管理局人员的监察员证。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定期公布颁发和收回的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和证件编号。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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