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16 阅读:1063306 次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四)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五)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颁发、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事项;
(六)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第三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发表。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监察员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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