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16 阅读:106331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民航总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民航总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民航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民航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民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所在地区管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民航总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局按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以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一)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口头申请的,民航总局复议承办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书面通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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