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6-16 阅读:1063315 次
关于《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 年颁布施行以来,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民航总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断增多,为了明确民航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案件处理程序,特制定《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体结构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和附则。同时,制作了八个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办法的附件。办法对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民航行政复议中的应用进行了细化。
二、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复议案件,这是对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规定的具体落实。同时,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应履行配合协助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的经费
为保证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有相应的经费支持,并专款专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经费的保障,此内容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行政复议条例》中也有要求。
四、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和电报等。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复议从申请到决定的不同阶段可能涉及的情况,设计了八个法律文书,即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暂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辑:罗京生  关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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